www.isc.gov.cn,而现在改成了
www.isc.org.cn。
《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第三条规定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把诚信提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其中还有好几条专门涉及到对失信行为的惩罚。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如果公约真能执行的话,就解决了信用机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信息传递。只有信用信息快速有效地传递了,良好的信用机制才能得以建立,这对互联网企业的诚信必然起到促进作用。
六、结论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使得原本就很脆弱的中国的商业信用显得更为捉襟见肘,这在电子商务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但是,网络技术本身就提供了一定的商业激励机制,B2B、C2C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提供信用服务的一种商业模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使得商家不得不去建立良好的信誉来保障其利益。另外,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范围的扩大,使得不守信用的成本提高,有效约束了不讲信用的行为。所以,互联网不仅是一种技术革命,也是一种制度创新力量,互联网对信用问题的影响不仅在技术层面,更在制度层面。
法律和政府行为对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也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法律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政府在保障企业产权、明确信用主体方面能发挥一定作用,但政府过度介入企业行为反而会破坏商业信用。WTO的加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象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组织越来越重要,而且它们也是真正能培育商业信用、社会信用的土壤。真正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是单靠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所能培育出来的,而要靠惯例、习俗的慢慢形成,因此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互联网既给建立信用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但也带来了更大的希望。
中国的电子商务在未来应该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因为1、中国的地域辽阔,大家获取信息和获得商品的机会很不均衡,为不受时空限制的B2C电子商务提供了巨大的需求;2、中国的传统商业很不发达,为电子商务留出了非常大的空间;3、中国的网民数量、结构和价值已经到达了可以构成有效市场需求的程度;4、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提前挤掉了很多泡沫,基本上掌握在了解中国消费者和中国市场规律的经营者手里,有健康发展的基础。但是,只有解决了网络信用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的优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本研究是国内首次在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内,以“网上信用”与“网下信用”的对比关系为维度,从机制创新的角度对网络交易信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与概括。本文不仅提出了互联网对信用问题带来的普通影响,也指出了在中国特色的信用环境下,影响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诸多因素和相关的政策建议。但是,本文的研究仍属起步阶段,案例企业的样本不够大,分布也不够广,这是因为目前国内电子商务领域内有特色、有典型性的案例企业还不多,同时调研的时间也不够充分,以至有些材料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有待于其他研究者进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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