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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软件有“法”可判 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定义
    网络营销世界   2006年11月24日   字体:【  】   作者:李群华

    中国互联网协会今日正式公布了最终版本的“恶意软件”定义。经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讨论确定,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
  具有下列八个特征之一的软件即可被认为是恶意软件: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广告弹出;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恶意卸载;恶意捆绑;其他侵害用户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互联网协会称:“‘恶意软件定义’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达成的共识,因此这一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立于10月26日,其成员单位包括新浪、网易、雅虎(中国)等。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纷纷表示,将率先按照这一定义规范自己的服务,在相关互联网服务当中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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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中华工商时报】【责任编辑:野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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