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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39号)
    网络营销世界   2006年10月19日   字体:【  】   作者:中国信息产业部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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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中国信息产业部】【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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