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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
    网络营销世界   2006年10月19日   字体:【  】   作者:信息产业部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电信线路建设情况,跨省线路由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省内线路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
  (十六)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其他设施、树木等与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十七)经营者应遵守电信主管部门关于电信建设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不得选择未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未取得电信建设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
  (十八)经营者在抗震设防七烈度及以上地区进行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电信主管部门有关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的规定,不得选用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应烈度等级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
  (十九)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电信行业统计的规定,按时准确地上报行业管理需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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